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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岳義士」承認襲警、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 否認抗拒警員受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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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 9 月 15 日北角衝突中,身穿「岳」字灰衣、被網民稱為「岳義士」男子陳以晉,被指持棍襲警並協助 3 名示威者逃走,被控襲警、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抗拒警員共 3 罪,案件早前提訊時,被告承認一項襲警罪,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、抗拒警員兩罪,原定今開審,惟控辯雙方經商討後,被告承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,並否認抗拒警員罪受審。

案件今日開審前,控辯雙方曾就抗拒警員罪的事宜進行約 1 小時商討,辯方其後表示雖然辯方可就該項控罪承認大部份事實,但控方拒絕以其他方式處理,故被告決定否認該罪,展開審訊。

被告陳以晉(19 歲,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),被控襲警、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警務人員共 3 罪,指他於去年 9 月 15 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,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 5327;在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,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,即一支伸縮鋁棒;以及在同日同地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7678。

被告承認兩罪的同意案情指,案發當日晚上,督察 5327 帶領隊員進行驅散,期間包括被告在內的部份人,進入北角英皇道 117 號七海商業中心外的一條小巷及停車場,並躲藏在車輛之間,督察再次表明身份要求相關人士不要動,被告當時站著,另外 4 人則蹲著,其中一人起身試圖離開,督察上前越過被告希望制服對方,被告突然從背包取出一支自拍用伸縮鋁棒,並用手將其拉長。其後,被告高舉該棒向督察 5327 頭部方向揮下,其間該督察用警棍向被告揮打,使用合法武力制止被告。但被告沒有停止以伸縮棒襲擊該名督察,從上而下打向他 5 次,導致伸縮棒彎曲。被告被制伏後,警員 18659  約於晚上 11 時宣布拘捕被告,罪名為襲警和管有攻擊性武器,並於車底撿獲已彎曲的伸縮棒作證物。

督察5327 在醫院檢驗後,確認傷勢為左邊肩部觸痛、右邊腳踝觸痛、浮腫及骨折,其後獲接近三個月的休假,並接受約兩個月物理治療。

控方今傳召受傷督察馬智聖作供,馬供稱被告當日以伸縮棍襲擊他五下,其後嘗試逃跑,馬則揮動警棍追截,令被告一度跌倒,惟未幾被告再度起身並轉身逃跑,馬形容「嗰個時候,佢(被告)隻腳一發力踩落我個腳眼度,我就扭親」,馬指自己仍繼續追截被告,期間被告一度爬上一處圍板,而在場的高級警司林鴻釧曾嘗試拉下被告但不果,更跌倒在地於馬相撞,馬指「林 Sir 撞到我,我失去平衡,跌落地」,其後警員 17678 截停被告,其間馬聽到警員不斷要求被告「唔好掙扎」,馬則走到兩人前方戒備,並指被告當時一直掙扎,「一邊身落地,另一隻手仲撐住地下」,被告又一度與警員爭奪警棍,馬指他未能看清爭奪警棍的過程,但見到雙方都曾握住警棍,警棍有來回移動,其後被告不肯鬆開手讓警方上手扣,故警員曾向被告噴胡椒噴霧。案件下午續審。

案件編號:ESCC2146/20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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