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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母 23 歲舞台設計師認企圖擲汽油彈 求情稱面對社會不公迫不得已要發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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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 10 月「18 區開花」示威活動中,23 歲舞台設計師涉於將軍澳企圖點燃汽油彈,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。被告自去年被捕後遭還押逾 7 個月,終於上月中獲准保釋外出照顧病母,惟其母在他保釋 6 日後病逝。他今日(15 日)於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控罪,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面對社會不公,公義未能彰顯時,他迫不得已要發聲;還押期間他明白暴力不能解決問題,亦對已故母親感自責,只想繼續照顧相依為命的父親,望法庭從輕發落。案件押後至 6 月 24 日判刑,被告期間須還押。

被告姚少康(23 歲,舞台設計師),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,控罪分別指他去年 10 月 13 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管有兩支汽油彈;以及在同日同地點有意圖及企圖縱火,企圖用火損壞他人財產或生命。

案情指,當日示威者在將軍澳唐明街一帶聚集,並設置及燃點路障,傍晚約 6 時半警方到場驅散。6 分鐘後,4 名於附近監視的休班警發現被告右手持汽油彈、左手持打火機,企圖行近正在清除路障的警員並點火,警員於路旁的花叢將他制服。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。涉案汽油彈經化驗後,確定分別內含 120 及 330 毫升的易燃液體。

放棄台灣升學計劃 工作賺錢養家

辯方在求情時表示,被告沒有意圖危害他人生命,事件中亦無人受傷。當時被告處於第二層路障內,與路障外的警方有一段距離,並沒有意圖對警方造成傷害,控方沒有爭議。辯方續指,被告的行為最多只是魯莽及罔顧他人性命,並不是有意圖對路人、警方及其他示威者造成傷害。

辯方續指,案發時間大約在下午六時日落前,視線充足,而案發地點為戶外地方,並不是在室內或任何公共交通工具上,不會阻礙其他人進出該地方。辯方並呈上案例指今次案件是同類案件中比較輕微,被告沒有堵塞或阻止他人離開案發場地,案發時並不是深夜時段,減輕案件嚴重性。

被告稱社運和家庭的選擇令他困擾

辯方又說,23 歲被告為家中獨子,讀畢中六後即投身社會工作,曾計劃到台灣升學,但父親 5 年前受傷後無法工作,母親 3 年前患肺癌,他只能放棄計劃,並擔任舞台燈光師賺錢養家。被告由去年 10 月被捕後還押至 5 月中,期間母親病情轉差,12 月獲准外出探望一次。他於 5 月中獲准保釋外出,6 日後母親病逝,被告當時陪伴在母親身旁。

辯方亦呈上由僱主、前足球教練及被告親自撰寫的8封求情信。被告的前教練指,被告是一名負責任的人,會為不公義的事情挺身而出。辯方又讀出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,指發生反修例示威前一直努力工作,希望養活父母,報答養育之恩;自運動發生後,面對社會不公,公義未能彰顯時,他和身邊的人迫不得已要發聲,社運和家庭的選擇亦令他困擾。被告於還押期間明白到暴力不能解決問題,反而會加深雙方矛盾,並對已故母親感到自責,只想繼續照顧相依為命的父親,希望法庭從輕發落。被告父親及朋友亦有到庭旁聽,多名在場人士聞言後落淚。

法官胡雅文聽取求情後,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4 日判刑。

案件編號:DCCC57/2020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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