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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生被控家中藏伸縮棍 獲判罪名不成立 官:無證據證明涉事房間為被告睡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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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 6 月 9 日,103 萬市民響應民陣號召到港島遊行,至凌晨時分,警方在立法會綜合大樓、告士打道及菲林明道一帶以懷疑非法集結罪記下各人資料。警方於事隔兩個月後,在一名 20 歲男學生家中搜出伸縮棍,控告他管有違禁武器罪。案件今(15 日)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,裁判官指控方無確切證據證明搜出涉案伸縮棍的房間為被告睡房,未能證明被告對伸縮棍有認知,故裁定罪名不成立。

被告周啟龍(20 歲),被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,控罪指他去年 8 月 26 日在東涌寓所內管有違禁武器,即一支重力操作鋼棒,最長可伸展至 52 厘米;被告否認罪名。

警員遊行後事隔兩個月上門搜出伸縮棍

控方指,數名警員在去年 8 月 26 日下午兩時左右收到上級指令,前往被告位於東涌的住所進行搜查。警員陳國強作供,他稱在被告住所睡房的書桌第四格抽屜中,搜出涉案伸縮棍。陳國強指當日進入被告住所時,其母指示他被告在睡房,從而在該睡房進行搜查,但他卻從未問過該房間是否為被告睡房。

被告周啟龍選擇作供,指稱警員所搜查的睡房現時為客房,並非他的睡房。他在警員搜查期間,全程保持沉默。他續指,2015 年搬到東涌住所時,以該房間作其睡房,但其後因姐姐遷走,他繼而改以面積較大的另一間睡房;此後,該房間有時用作招待朋友,間中亦有親戚朋友留宿,家中成員及親友也會擺放不同物品於該房間,如轉季衣物、模型等,而他在該房內只擺放了小部分物品,對房內全部物品不清楚,亦不知道伸縮棍的存在。

被告辯稱房間是客房 書桌抽屜為公用

控方盤問被告時指出,從證物可見,涉事房間門後有掛起已反轉過來的褲子,質疑被告有較大面積的睡房,為何要在涉事房間擺放已穿過的衣物。被告則表示,姐姐亦有擺放衣物在該房間,而且男裝與女裝的褲子相近,不肯定控方所指的褲子屬誰。

控方質疑涉案抽屜內的物品雜亂,指被告是否任由親戚朋友隨便打開抽屜,擺放物品。被告則稱,一般不會理會親戚朋友擺放何物於涉事房間,並稱房間內有小部分物品為他所擁有,而書桌抽屜為公用的,不認同控方所指警員搜證的房間為他睡房,亦不同意警員搜出的伸縮棍為他所管有。

辯方結案陳詞指出,控方無法證明搜出涉案伸縮棍的房間為被告睡房,亦無法證明該伸縮棍為被告所管有,沒有指紋及購買紀錄證明伸縮棍歸被告;而被告對伸縮棍是毫不知情。

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表示,全盤拒絕接納被告的供詞,指被告作供前後矛盾,而他所講的常有親戚朋友在涉事房間留下物品是不合常理,連姐姐與自己的褲亦無法分辨;裁判官認為被告沒有將真相道出。不過,裁判官續指出,雖然警員在該房間搜出銀包、電話等為個人隨身物品,但控方無確切證據證明涉事房間為被告睡房,未能證明被告對房間內有伸縮棍是有認知,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。

案件編號:ESCC275/20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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